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计划管理, 保障城市计划实施, 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 《江西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及相关法规、 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 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具体指导性技术要求, 适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计划区内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和其它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各相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 在实施中各地能够合适提升, 但不得降低。
编制具体计划(含控制性具体计划、 修建性具体计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要求。 各项建设工程建设, 应按已同意具体计划实施, 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 按技术要求实施。
第三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计划区内建设用地按其关键用途和功效分区基础标准进行分类, 必需实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照土地使用兼容性标准, 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 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 应按本导则附表(一)实施。
凡需改变计划用地性质、 超出附表(一)要求范围, 必需先提出调整计划, 按要求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城市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应遵照以下基础标准:
1、 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 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 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 造成该区环境、 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 不得带来严重交通问题, 如新增大量人流、 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序运行;
4、 不得私自侵占城市绿地、 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下同)应按本章相关要求实施。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确实定应以城市总体计划相关要求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分区、 功效布局、 环境条件和容量、 建设工程规模、 性质、 功效、 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原因, 实施分类、 分层、 分区控制。
第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成片开发地域必需编制具体计划, 并经同意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具体计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域内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本导则附表(二)要求合适调整。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高、 多、 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 多层公共建筑用地,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要求实施。
第九条 附表(二)要求建筑密度、 容积率指标为上限, 绿地率为下限, 适适用于单一类型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 按不一样类型分别实施; 对难以分类实施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 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建筑面积百分比和不一样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和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相关专业要求实施, 但不应超出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 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成下列最小面积, 不得单独建设:
序号
项目分类
建筑高度
(单位: 米)
最小用地面积(单位: 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H<28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H<24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18≤H<50
50≤H<10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H<50
3000
50≤H<100
4000
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 还必需符合相关规范及要求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最小用地面积依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 性质、 功效、 高度、 用地条件等情况对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成前款要求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计划实施, 和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 间距要求, 城市计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且对四面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