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措施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3号令
-12-31
《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措施》已于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 自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 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行为, 依据《中国海关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要求,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和依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撤销, 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海关接收进出口货物申报后, 电子数据和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撤销; 确有正当理由, 经海关审核同意, 能够修改或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后, 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该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工作。 经授权隶属海关和办事处能够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以下正当理由, 能够向原接收申报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因为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报关单内容有误, 而且未发觉有走私违规或其它违法嫌疑;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 因为装运、 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 变更运输工具;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 运输、 存放过程中因溢短装、 不可抗力灭失、 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和实际货物不符;
(四)依据贸易通例先行采取临时价格成交、 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法需要修改申报内容;
(五)因为计算机、 网络系统等方面原因造成电子数据申报错误;
(六)其它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 查验和涉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应该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 并对应提交下列相关单证:
(一)能够证实进出口实际情况协议、 发票、 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 国税、 检验检疫、 银行等相关部门出具单证;
(三)应税货物海关专用缴款书、 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实联等海关出具相关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而且同时含有下列情形, 海关根据本措施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
(二)申请修改或撤销内容包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币制、 单价、 总价、 原产国(地域)、 最终目标国(地域)、 贸易方法(监管方法)、 成交方法之一。
第九条 海关对于需经审查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 应该依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 由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