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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穗借记卡联名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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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穗借记卡联名卡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bodkd 2020/12/29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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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卡联名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借记卡产品体系,规范我行借记卡联名卡发卡标准,提升金穗借记卡品牌形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ⅩⅩ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联名卡是指发卡行与一家或多家联名单位合作发行,依附我行现有的银行卡卡种,在保持原卡种基本金融功能服务基础上向持卡人提供优惠或增值服务,并在卡面上加载联名单位标识的金穗借记卡。
第三条 联名卡可分为全国性联名卡和区域性联名卡。全国性联名卡指总行发起的,与全国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面向全国或多个地区发行的联名卡;区域性联名卡指由分行发起的,与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仅面向辖内地区发行的联名卡。
第四条 联名卡依附于总行发行的全卡,可在全国任意地区受理。
第五条 联名卡应遵循所依附卡种的章程及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卡条件
第六条 发卡行条件
借记联名卡应由二级(含)以上分行发行。
第七条 联名单位条件
根据联名单位的行业性质,联名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联名单位
联名单位需在联名卡发卡行辖内市场占有率处于领先地位,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行政事业联名单位
应为地市级(含)以上行政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联名单位
社会团体应为依据管理条例》,在省级(含)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注册会员达到10000人(含)以上。
(四)其他联名单位
其他联名单位应为不符以上联名单位条件,但经省级分行同意,并报请总行批准的联名单位。
第八条 效益保证
(一)总行全国性联名卡在协议期内发卡量应达到5万张(含)以上,各承发一级分行协议期内发卡量以项目分解任务为准,最低不得少于5000张(含)。
(一)一级分行(不含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及各直属分行)发行的区域性联名卡在协议期内发卡量应达到3万张(含)以上;北京分行、天津分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各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发行的区域性联名卡在协议期内发卡量应达到1万张(含)以上。联名卡预期卡均收益应高于发卡行普通借记卡的卡均收益。
(二)联名卡依附于贵宾卡的,协议期内预计联名金卡发卡量达到1000张(含)以上的,可以发行联名金卡;预计联名白金卡发卡量达到500张(含)以上的,可以发行联名白金卡。一种联名卡原则上只允许同时发行一种联名贵宾卡。
(三)发行联名卡原则上应在协议期内能够收回投入并实现盈利。
第三章 卡面及名称
第九条 名称
联名卡名称由发卡行和联名单位共同确定。名称规范为“金穗XX卡”。
第十条 卡面
联名卡卡面原则以所依附借记卡卡面为准。对于合作方提出特殊需求,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的情况下,发卡行可与合作方共同设计联名卡卡面。联名卡依附于贵宾卡或总行有规定的其他卡种时,为了避免受理问题,不准更改卡面。
第十一条 卡片信息
联名卡卡片正面左上方印制我行标识,右上方印制联名方标识。双方标识需级别对等,标识大小比例协调。
联名卡卡片其他信息印制需严格执行我行下发的《中卡卡面信息印制规范》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卡卡片规范》(银发『2009』161号),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二条 对于特殊卡种需要对联名卡命名规范、卡面信息规范进行调整,不符合以上标准的,需单独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系统配置
第十三条 BIN号使用
总行目前已启用借记卡BIN号八种。为了加强管理,防止BIN号资源浪费,分行在发行借记卡联名卡时,需根据联名卡性质,使用相应BIN号。
622821:教育类,校园联名卡、培训机构联名卡;
622822:基于星座卡的时尚类联名卡;
622823:社会保障类,金穗社保卡、金穗医保卡;
622825:汽车消费类;
622827:金融、证券、保险、信托类,其他类联名卡(单独凭证种类);
622848:其他类联名卡(非单独凭证种类);
622845:面向金卡客户发行联名卡;
622846:面向白金卡客户发行联名卡。
第十四条 卡号段划分
BIN号622827卡号段前6000万(622827XXX00000001XX- 622827XXX59999999XX)由总行统一分配,用来发行全卡联名卡,后4000万(622827XXX60000000XX-622827 XXX99999999XX)可由分行用来发行区域性借记卡联名卡。
其他BIN号卡号段由分行根据自身使用情况划分。
第十五条 凭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