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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2/29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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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 办 案 工 作 简 报
第六期(总第6期)
湖北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编者按:食品安全、农资安全、假冒伪劣是基层监管执法的重点,为指导基层查办这三类违法案件,宜昌市工商局魏中举同志编写了查处指南,现陆续编发,以供参考。如有不同意见,欢迎与编者商榷。
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指南
本指南涵盖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到的6大类16种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如不正当竞争、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等)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本指南未予列举。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随时上报,我们将另行研究并以《基层办案答疑》的形式答复。
目 录
一、主体资格类
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
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3、有照无证从事食品流通销售经营活动
二、食品质量类
4、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和标签类
5、经营被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6、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经营行为类
7、不按规定贮存、运输食品
8、安排患有特定疾病人员接触食品
9、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10、拒绝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
五、经营者自律类
11、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2、食品批发企业不按规定保存销售信息
13、市场主办者、柜台出租者或展销会开办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改正
六、服从监督管理类
14、违反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
15、不按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
1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一、主体资格类
1、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
行为表现: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销售。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特别提示: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均有类似规定,此处援引《食品安全法》即可,无须将所有规定全部引用;⑵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生产必然包括销售)或餐饮服务的行为,工商部门不能援引《食品安全法》查处,但可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⑶此类违法行为经营规模(货值金额)是量罚的依据,因而也是基本事实,***时除了查清“五何”要素外,应该查清货值金额。
2、有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行为表现: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