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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上传人:莫欺少年穷 2020/12/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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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碾子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吸引境内外客商(境外客商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境内客商指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第一条 境内外客商投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已缴增值税区级实得部分的100%,由区级财政给予扶持。
第二条 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扶持。 
二、土地方面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后,且土地前期开发由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6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四条 境内外客商购并我区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转股)。
  三、收费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条 境内外客商在产业基地内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资金到位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属权限内的收费,比照哈大齐工业走廊收费优惠政策。境外客商投资创办工业和高科技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与省市规定必须缴纳部分,由区财政代缴。
第六条 境内外客商投资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三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服务方面优惠政策
第七条 境内外客商到产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八条 境内外客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除涉及消防、环保、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等必须审批外,可先开工建设,其它手续可补办。
五、其它方面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市内企业在我区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在保证原企业纳税额不降低的前提下,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投资额度时,亦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终身服务责任制。包扶的区级领导和部门对企业实行岗位“三保式”服务(建厂初期保姆式服务、建厂过程中保镖式服务,投产达效后保安式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和投诉中心随时受理企业举报,接到举报后,一周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齐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碾子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碾政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碾子山区情简介
碾子山区地处大兴安岭东麓余脉,东、南与龙江县接壤,北与甘南县交界,西与内蒙古扎兰屯市毗邻,距齐齐哈尔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