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为规范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坚持科学、 公正、 公平、 公开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建立以消费者认可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名牌产生机制”要求和《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管理措施(试行)》相关要求, 制订本通则。
一、 资格审查
湖北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省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产品评价资格进行审查
(一)申报条件审查。
1、 申报资料不符合《相关印发-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及做好湖北名牌产品申报工作通知》(鄂质兴办联〔〕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 不予评价;
《通知》附件1:《-湖北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评价目录中, 不予评价; 产品标准达不到《通知》附件2: 《湖北名牌产品申报标准》要求, 不予评价;
3、 没有按要求公告数据, 内容包含: 申报企业名称、 商标、 申报产品销售量、 销售额和上缴税额(政策免税除外)等, 不予评价。
(二)申报主体和商标审查。 申报企业是在湖北省内注册正当经营主体。 申报产品商标, 为本企业所拥有有效商标, 且无权属争议。 通常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内(包含港、 澳、 台地域), 能够参与评价。 申报产品注册商标首次注册或申请注册在中国境外, 或申报产品注册商标是国外商标和中方联合品牌, 不予评价。 商标持有者和商标使用对象不一致, 不参与评价。 商标申请未被工商机关受理不予评价(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通常列入“安全认证管理”(3C认证)、 “生产许可证管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 “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 “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等市场准入产品, 申报企业未取证, 取消参评资格。
(四)产品质量审查。 近三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 取消参评资格:
1.质量监督检验判为不合格;
2.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
3.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
4.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 环境保护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
5、 没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可机构实施省级监督检验)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监督检验汇报(或型式试验汇报)。 凡不宜进行检测大型成套设备和系统, 企业需提供产品定型判定汇报或用户评价意见。
(五)申报企业及产品未取得统计、 税务、 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证实, 取消参评资格。
(六)其它方面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 取消参评资格:
1.近三年内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经营性亏损;
2.当年经营性亏损;
3.企业不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 数据审查
由省质量兴省办、 省质协、 教授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申报数据进行严格审查。
(一)审查内容
1.对企业申报数据和其所提供证实材料进行审查。
2.对销售额和纳税额情况进行审查。
3.对同一产品多个生产厂家同一企业, 关键审查湖北名牌产品申请表“表3—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量销售额基础情况表”真实性, 及其和表2相关内容一致性。
(二)数据不实处理
依据教授掌握情况和申报数据公告核实情况, 企业伪造证实材料、 虚报数据, 一律取消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