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维护流感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正当权益, 稳定低生育水平, 依据《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 法规要求, 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感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措施所称流感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 市, 以工作、 生活为目标异地居住18周岁至49周岁育龄人员, 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 就医、 上学、 旅游、 探亲、 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 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人员;
(二)在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区和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将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 对相关部门负担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责任制考评, 落实一票否决, 兑现奖罚要求。
第四条 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感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配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办事机构并配置工作人员,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检验和考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卫生、 建设、 教育、 统计、 工商等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等服务管理工作, 对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 并接收检验、 考评。
前款要求各行政管理部门, 在审批办理、 查验相关证件时, 应该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盖章《流感人口婚育证实》(以下简称《婚育证实》); 对于没有《婚育证实》或《婚育证实》未经查验盖章, 应该立即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级工会、 共青团、 妇联、 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社会职能作用, 帮助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该推行下列流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为流感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 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为流感人口无偿提供国家要求基础项目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为流出育龄妇女无偿办理《婚育证实》; 对于材料齐全、 经核实无误, 应该即时办理; 需要深入核实, 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对于材料不齐全, 应一次通知办理证实所需全部材料;
(四)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实》, 对不按要求办理《婚育证实》, 应该责令更正;
(五)定时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含有资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验, 由以上单位出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流感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汇报单》, 并经过一定方法向流感人口通知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络方法; 不得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验;
(六)为符正当定生育条件流出育龄夫妻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