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分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章可保财产
第一条通常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地点, 属于被保险人全部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 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一、 衣着用具、 床上用具;
二、 家俱、 用具、 室内装修物;
三、 家用电器、 文化娱乐用具;
四、 农村家庭农具、 工具;
五、 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尤其约定, 而且在保险单上载明, 属于和她人共有本条一至四款所列财产。
本条所指被保险人为参与保险城镇居民(下同)。
本条所指保险人为中国太平洋保险企业(下同)。
第二章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 房屋及隶属设备;
二、 交通工具;
三、 拖拉机、 农用机械等;
四、 个体工商户、 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财产和待销商品;
五、 金银、 珠宝、 玉器、 首饰、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纪念币、 奖章、 奖牌、 邮票、 古玩、 古书、 字画、 文件、 帐册、 技术资料、 图表、 家畜、 宠物、 花、 树、 鱼、 虫、 鸟、 盆景和其它无法判定价值财产和工艺品;
六、 烟酒、 食品、 粮食、 农副产品、 药品、 化妆品;
七、 游戏卡、 唱盘、 影碟、 录音录象带、 软盘、 表、 笔、 眼镜、 无线通讯设备、 打火机、 手包等常常随身携带物品;
八、 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中未列明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财产。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保险期限分为一年、 三年、 五年期、 长久有效还本保险为一年至八年有效。 自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起到要求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四条由被保险人依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而且根据保险单上要求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五条本保险分为非还本及还本保险两种形式, 由投保人自愿选择, 被保险人应该在投保时依据收费标准一次缴清保险费。 收费标准请详见附表。
第六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仅对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经济损失、 负赔偿责任:
一、 火灾、 爆炸;
二、 雷击、 冰雹、 雪灾、 洪水、 地震、 地陷、 崖崩、 龙卷风、 冰凌、 泥石流;
三、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和外来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坍毁;
四、 在发生以上灾难事故时, 为预防灾难蔓延采取必需方法所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和在施救过程中支付合理费用。
第七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财产因为下列原因造成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 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 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眷组员有意行为;
四、 电视、 电器(包含属于电器性质文化娱乐用具)、 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分和超电压、 碰线、 弧花、 走电本身发烧等原因所造成本身损毁;
五、 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险财产, 和用芦席、 稻草、 油毛毡、 麦杆、 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