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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技术审评综合指南样本.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2/30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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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要求和化妆品技术审评关键点等制订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 产品汉字名称
  产品汉字名称应该符合化妆品命名要求、 化妆品命名指南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商标名、 通用名(含使用目标或使用部位)、 属性名具体含义解释。 约定俗成****惯使用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 属性名。
  (二)产品汉字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和含颜色、 色号、 防晒指数、 气味、 适用发质、 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汉字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 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汉字名称中修饰、 形容词或必需使用外文字母、 符号等, 应加以解释。
二、 送审样品
  (一)产品包装应完整, 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市售包装。 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 因体积过小(如口红、 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 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给予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汉字名称标签, 全部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抽样和封样、 进口产品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实施。
  (二)送审样品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和申报资料中相关信息相符, 如送检样品批号、 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三、 产品配方
  (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
  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 进口产品应有汉字(译)名。 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 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原料标准汉字名称、 百分含量、 使用目标等内容, 字号大于宋体小五号。
  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产品配方为准; 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确定产品配方为准。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名称, 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 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 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该以复配形式申报, 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含量(以百分比计); 特殊情况, 如含结晶水、 原料存在不一样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 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次序排列。
  3.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 能够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用量, 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种类和含量, 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种类和含量时, 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相关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证实文件。 证实文件是外文, 应译成汉字, 并对汉字译文进行公证。
  原料使用目标应依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实际作用标注, 比如: 润肤剂、 乳化剂、 溶剂、 防腐剂等, 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各组分)汉字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汉字名称目录使用标准汉字名称。 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汉字名称目录, 应使用中国药典中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但复配原料除外。
  5.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 无CI号除外。
6.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后产品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定产品配方不能修改。
  7.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 当基础配方相同, 并申请进行防晒功效(SPF、 PFA或PA)检验时, 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 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和抽样产品名单; 未被检测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汇报所在产品汉字名称, 并提供一份抽样产品检测汇报复印件。
  8.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需配合使用产品, 应按一个产品申报。 依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实际情况, 提交混合检验汇报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检验汇报。
  9.凡宣称为孕妇、 哺乳期妇女、 儿童或婴儿使用产品, 应该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产品配方设计标准(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汇报)、 原料选择标准和要求、 生产工艺、 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资料。
  (二)产品配方原料要求
  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限用物质, 不得超出要求适(使)用范围、 限制条件、 要求和限量。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 应该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4.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 应该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来保护产品, 所用紫外吸收剂种类可不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限制, 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定, 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