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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12/30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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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措施》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 免税, 提升服务质量, 深入规范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要求进行了清理、 完善, 制订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措施》。 现予公布。

附件: (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 抵、 退税申报明细表













(免)税货物、 标识对照表












(未退税)证实
(未退税)证实申请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措施

一、 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要求, 制订本措施。
  二、 出口企业和其它单位办理出口货物、 视同出口货物、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消费税退(免)税、 免税, 适用本措施。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范围, 退(免)税和免税适用范围和计算措施,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39号)实施。
  三、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登记或签署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立案登记专用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立案记录表》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
  2.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立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不需提供第1、 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二)其它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 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它资料,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它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出口货物劳务, 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 能够在要求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要求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 和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它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更, 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出口企业和其它单位, 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然后再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