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保险
1、 还未参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能够不实施工伤保险吗
  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员, 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 厂 方只 给了李晋武家眷3000元料理后事, 一次性了断。 李女儿10岁, 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 当 李妻向厂方要求按《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要求支付相关因工死亡待遇时, 厂方 以该厂未参与工伤保险统筹为由, 拒不实施。 李家眷到市劳动保障局反应, 问询这种做法 是否正当。
  【评析】 这种现象各地全部有反应。 首先, 企业以未参与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 实施《 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做法是完全错误。 《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下发后 , 不管是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还是其它全部制企业, 亦不管是否参与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 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全部应该根据《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落实因 工伤亡职员及其家眷相关待遇, 《试行措施》第25条要求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这三项, 必需按标准支付。 理由有三: 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实施, 企业不能随心所欲, 愿意实施就实施, 不愿实施就不实施。 在《试行措施》以前有《劳动保 险条例》是国家法规, 要强制实施; 《试行措施》又是依据《劳动法》制订, 更要强制执 行。 二是《试行措施》要求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全部企业和职员全部应实施国家工伤 保险政策。 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处理费用调剂、 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 《试行措施》没有 要求不参与统筹企业能够不实施国家要求待遇标准。 我们要求全部企业全部应该参与工伤 保险社会统筹, 但因为种种原因, 有些企业临时没参与, 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以没有参与工 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 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员及其亲属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 像李晋武 情况, 其家眷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申请, 假如企业不实施 , 能够经过劳动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处理。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要求: 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调整劳动关系, 建 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依据宪法, 制订本 法。 第2条要求: 在中国境内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 者, 适用本法。
《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第2条要求: 中国境内企业及其职员必需遵照 本措施要求实施。
 
2、 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劳动协议
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 多年来, 一直是按承包方法经营。 经营者为了追求 高额利润, 无视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采煤巷道, 在无通 风保障前提下, 掠夺性采煤。 1996年9月28日, 700多米长巷道发生***爆炸, 巷道被炸 毁, 上班5名工人全部遇难, 时至现在已过260多天, 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 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 在后事处理上, 煤矿以和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协议为由, 拒不执 行国家工伤保险政策。
【评析】 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工伤保险权益必需给予保障。 方园煤矿责任人 置工人生死于不顾, 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 拒不实施国家工伤保险政策, 只能说从不 懂国家法律法规, 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是极其错误, 应依法给予纠正。 《劳动法》规 定, 企业和工人之间签署劳动协议, 必需建立在国家法律、 法规基础上, 和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协议”, 均为无效协议。 早在1988年, 因为有企业在招工记录表中注明“工 伤 概不负责”, 发生了职员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88)民她字第1号《相关雇工协议“工伤 概不负责”是否有效批复》就指出,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要求, 也严重违 反 了社会主义公德, 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至于该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 题, 应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相关要求, 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对此, 方园煤矿死 难职员家眷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诉, 由该机构确定这种协议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需根据《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相关要求, 立即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 工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候遇。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73条要求: 劳动者死亡后, 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 18条要求: 下列劳动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劳动协议; (2)采取欺诈、 威胁等 手段签订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无效,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试行措施》第2条要求: 中国境内企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