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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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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备案)[2009]N1 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
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佣人员、家庭成员等)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三)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
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四)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六)火灾、爆炸、烟熏;
(七)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
应依法承担责任的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
、土地、房屋或
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
或其他升降装置;
、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
;
、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
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六)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八)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九)精神损害赔偿;
(十)间接损失;
(十一)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