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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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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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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兴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长兴县林业局作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负责实施对被行政许可人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在我县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是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三条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第四条原材料的采购及存放管理(一)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及其制品; (二)板材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病死松木及其制品(含虫孔木、腐烂霉变及蓝变木); (三)定点企业不得擅自到县外采购松木及其制品(含国外进口材) 。需要采购的,必须经县森检部门同意,开具《检疫要求书》,经当地森检部门检疫合格开具《植物检疫证》方可调入, 并在货到 7天内向县森检部门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原则上不得从县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木及其制品; (四)对进购的原材料过磅后按要求及时登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台帐》,不得弄虚作假; (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活松木与病死松木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第五条原材料的初加工(含断料、锯板、旋切等)管理(一)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类加工,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时进入规定区域,不得混放; (二)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加工的板材厚度不得超过 15厘米; 旋切片厂的旋切单板厚度不得超过 厘米;其它切片厚度不得超过 1厘米; (三)病死木的加工只许在每年 10 月初至翌年 3 月底期间进行,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病死木必须在县森检部门监督下,由企业组织销毁或除害处理。第六条疫木除害处理管理(一)企业进行除害处理时必须将除害处理的时间、数量、品名、去向等情况提前告知县森检部门; (二)企业的除害处理按《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处理和管理国家标准》执行; (三)做好每一批次木材除害处理的原始记录(含处理开始、结束时间、品名、数量、批次号、去向等情况) ,同时打印出温度自动记录仪的除害处理数据; (四)除害处理产品按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分离镜检并记录; (五)除害处理合格的产品及时进入成品加工车间,不得与其它木材及制品混放。第七条成品的加工管理(一)成品的加工必须在成品加工车间完成; (二)完成的成品加盖除害处理标识及批次号(标识及批次号不能模糊)后,进入成品仓库。第八条产品的销售和运输管理(一) 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经成品仓库装车发货,不得在其它地方随意装货; (二) 所有销售的松木产品都必须保证盖有除害处理标识及批次号; (三)销往外地的松木产品必须征得调入地森检机构同意, 取得《检疫要求书》,方可凭木材运输证、检疫证销售运输,县内销售或运输必须开木材运输证; (四) 销售的产品必须按要求及时登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台帐》,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木材热处理自动记录及除害处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一) 企业要做好木材热处理自动记录仪及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