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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试 用 )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1
第 二 章 城市规划编制…………………………………… 1
第 三 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
第 四 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
第 五 章 建筑间距控制…………………………………… 15
第 六 章 建筑退让………………………………………… 17
第 七 章 建筑高度控制…………………………………… 21
第 八 章 旧区改建………………………………………… 21
第 九 章 城市绿地………………………………………… 22
第 十 章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 25
第十二章 城市用地竖向…………………………………… 30
第十三章 城市防灾………………………………………… 31
第十四章 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
第十五章 城市排水工程…………………………………… 35
第十六章 城市供电工程…………………………………… 35
第十七章 电信工程………………………………………… 38
第十八章 燃气工程………………………………………… 39
第十九章 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
第二十章 城市管线综合…………………………………… 47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51
附录一:名词解释…………………………………………… 51
附录二:计算规则…………………………………………… 55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厦门市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九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对分区远景土地利用作出框架性描述;
2.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表内以中类用地为主)、居住人口分布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4.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形式和控制范围;
5.确定绿化系统、水体、电力廊道、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及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6.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8.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不同适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和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