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 年第 6 期( 总第 119 期) 论 2 ( 1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长春 130062 ; 2 . 中共德惠市委党校, 吉林德惠 130300 ) [摘 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时即存在局限。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其不尽科学合理之处日益彰显。基于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针对国家赔偿法存在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应设立合法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应采用合议制;贯彻无罪即应赔偿的原则;合理规范赔偿范围, 坚持科学的归责原则; 解决“不起诉”之检、法两司法机关的歧见问题。[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立法完善;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 D 922 . 1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08 -8466 (2009 ) 06 -0084 - 03 [ 收稿日期]2009 - 03 - 17 [ 作者简介] 宋立安(1960 —), 男, 吉林德惠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审判学研究; 王中平(1959 —), 男, 吉林德惠人, 中共德惠市委党校高级讲师, 主要从事政法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余年的时间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实施进程中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为了更好地遵循国家赔偿法的各项规定及针对其不完善的方面,陆续公布了一些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现在已基本形成了赔偿审判工作的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但其中也不乏意见相左之处,留下可资探讨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由于受当时特定历史条件所限,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一点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已达成基本共识。具体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原因的局限。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原因,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方面。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 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社会化大生产程度较高,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制定的,是由于当时社会矛盾及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国家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应负必要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及实施才应运而生的。而我国则不同。虽然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草案始自 1992 年,距离“文革”结束已经有 16 个年头之久, 但“文革”灾难的余悸并未因此而彻底消失,所以, 对“文革”反思的结果之一,即是国家对公民造成损害即予赔偿意识的产生,但由于对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思考和准备得不充分,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则难免有所局限。二是立法时代的局限。虽然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公布实施时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但由于计划经济思想的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各种制度的设计上还有着很深的影响,加之市场经济也是刚刚起步,包括人的思想观念在内的很多方面还都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在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内容方面,包括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许多规定都存在着有悖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因素。三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局限。在改革开放开始之际,在法制建设方面,我们提出了许多创造性的理论观点,但由于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在制定法律时存在着“有法律总比没有好”的思想倾向,在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上也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如同众多的法律一样,在实施了一个阶段之后,才发觉国家赔偿法的部分条文规定得过于概括、宽泛, 缺乏操作性, 不利于严格执行。基于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