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21019(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20110101( 失效时间)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41 号( 文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2 年 10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12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2 年 12月1 日起施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 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 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 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第七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 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 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 (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 (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 对符合条件的,在 15 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 (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