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 9年9月9 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 9年9月22 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70 号公布自 200 9 年 1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秩序,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内五区( 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道路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 高架路、立交桥) 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 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 和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以下简称自设停车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公共停车场收费机构和收费人员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工作, 接受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批和违法停车处罚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第六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设置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人员着装、统一人员管理的原则; 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道路停车场。第二章道路停车场的设置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停车规划和道路停车场设置规划, 按照统一规划, 统一设置的原则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 在满足道路通行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停车需求。第八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 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以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第九条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 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 30 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 采纳科学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第十条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城市道路主要路段、重要节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区域和路段。第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进行评估, 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属公共停车场的,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除, 恢复道路原状。属自设停车场的, 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审批手续,责成设置单位自行撤除,并恢复道路原状。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 高架路、立交桥) 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 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