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61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doc

上传人:sxlw1984 2020/12/31 文件大小:6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十日考試院人審字第一號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四日考試院(86)考臺秘一字第 一四○七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二月二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三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84)考臺組貳二字第○二四二○號令修正全文四十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貳二字第○八○五六號令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考試院八九考臺組貳二字第○三○四二號令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貳二字第○五八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貳二字第○九一○○○一四一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指銓敘部所據以審定資格或登記者皆屬之。
所稱公務人員以有給專任者為限。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危險及勞力,應由各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之。
第四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其標準之認定,均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而言。
第五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指各機關公務人員已達命令退休年齡者,由服務機關視業務需要情形從嚴審酌是否擬予延長服務,依規定程序報請主管院同意函轉銓敘部審定之。每次延長服務不得逾一年。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由銓敘部定之。
第六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一次退休金基數;第三項規定月退休金百分比,其支給標準均依附表一規定計算之。
第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第八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而言。
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係指於年滿三十五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離職生效者而言。
第九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機關出具證明者而言: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第十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係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