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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doc

上传人:875845154 2016/5/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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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 采用非法手段,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 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 10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违反国家规定,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2)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3)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 5000 份或者期刊 500 0 本或者图书 200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500 张(盒) 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 1500 0 份或者期刊 1500 0 本或者图书 500 0 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1500 张(盒) 以上的。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刑法第 225 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此罪进行了补充, 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 225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 依照刑法第 231 条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对此罪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规定在刑法第 225 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本罪立案标准的第 1 种情形,“违反国家规定,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 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4月 28 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犯罪涉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了规定。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为起刑点和立案标准,与《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所谓“经营去话业务数额”, 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 分钟数) 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所谓“电信资费损失数额”, 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 分钟数) 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对于第(3) 项规定,应当注意:一是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 是指接近第(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