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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答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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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答复.doc

上传人:liuquan9999 2020/12/3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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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答复
刘霞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及乡村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建议》已被市人大列为179号建议。现就建议中所涉及的内容答复如下:
近年来,阜阳与全国许多城市一样,电动车已成为老百姓上下班和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分析其原因:一是电动车比自行车速度快、省力,比摩托车轻便,比汽车价格便宜;二是电动车便捷、使用成本较低,不需要加油,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电动车在给人民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已成为扰***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科学规范电动车管理已势在必行。但在现实工作中,电动车管理还存在诸多困境:
(一)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技术标准模糊。目前,路面上出现的电动车有二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代步车、四轮电动汽车等等。由于缺少技术标准和产品规范,没有统一的分类,电动跨界车、变种车较多,难以按照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分类管理。二是对电动车生产经营行为监管不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将“最大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范畴,其它电动车均应属于机动车。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电动车生产企业擅自变更设计标准,目前市面上在售的电动车整车质量绝大多数超过40公斤。部分电动车虽然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上标明最高时速为20km/h,但经营者通过产品预留的***进行设置可以取消速度限制,最高时速可达40km/h以上。故类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轻易就变成了机动车。三是国家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和信息不能有效对接,导致电动车监管环节出现脱节和漏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电动车设计、生产进行审批监管时,明确规定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应界定为机动车,但大部分应属机动车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目录,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将此类车辆登记上牌,纳入机动车管理,导致后续监管困难。
(二)对电动车管理执法难。一是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由于长期监管失位,大部分群众认为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游走在“法规之外”,不受任何执法部门制约。在交管执勤一线,经常发生电动车驾驶人理直气壮地与交警对峙。二是电动车的属性难认定。由于电动车缺乏明确界定,在日常执法中无法认定查获的电动车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能准确执行法律。三是执法风险“偏大”。电动车驾驶人群体庞大,且成份复杂,相当部分为农民、下岗工人、残疾人,在被警察检查、处罚时容易出现极端行为,执法民警无法实施强制措施。
(三)部门协作机制不畅。电动车在快速普及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未给予足够重视,法规制度和监督管理没有跟上,电动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大量的管控盲区。在电动车无序使用形成社会治理难题后,基本上由交警部门单打独斗开展整治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没有同步联动,导致治理效果不佳。急需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安排质监、工商、公安交警等多个部门,从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方面加强管理,规范电动车登记入户、购买保险、定期审验、定点停放、打击盗窃等工作。
为消除电动车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也做出了大量的工作:
强化组织部署。为严厉打击电动三路车载人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向市政府汇报电动三轮车载人违法行为的形势及危害,并利用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平台,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