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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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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目
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萧政办发[2012]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规划萧山分局《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H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区长办 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处理建设项H超建面积有关事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 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 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Fl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0) 323号)精神,现就建设项FI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 法。
一、概念界定
(—)木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按图施工的建设项H,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 地上总建筑面积。
项仃建设过程屮未经规划批准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建筑面 积。
(二)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三)木办法所称“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是指在计算容积率吋按规定应为 计入的建筑而积,具体计算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H超建面积的处理。
三、 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一) 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谋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 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 的,分期进行核算。
(二)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谋差按累进计算,口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建设项「I规划验收阶段,由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H超建面积
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规划部门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按图施工H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建 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后转国土部门处理。建设单位补缴相关费用后,规划部门予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国土部门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FI用地外)上的建设项n,经规划确认、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H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原出让楼面 地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土地出 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房管部门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 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1・建设项H规划验收阶段,由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出具《确认单》。
规划部门对《确认单》进行宙核,对按图施工但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超建
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后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规划部门确认且在合理谋差范用外的超建面积进 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国土部门处理。建设单位接受处罚并补 缴相关费用后,规划部门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4•国土部门对岀让土地(除工业项H用地外)上的建设项H,经规划确认、 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口在合理误差范用外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现行评估 确定价(评估价低于原出让价的按原出让价补缴)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 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 按照合同执行。
房管部门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1•未按图施工、存在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建设项亓,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出 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经规划部门确认,该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规划确认的违法超建面积进行处理,并在《确认单》 上签署意见后转国土部门。建设单位接受处罚并补缴札I关费用后,规划部门予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国土部门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H用地外)上存在违法超建面积的建设项 H,经规划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