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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A 类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
B 类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对于 B 类投保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 A 类投保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
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可选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
型如下: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
该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运营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
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该轮
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
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经保险
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乘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
险责任。
5、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运营
的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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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所选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
围项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出险
时所乘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
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