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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摘录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
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 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 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 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附录 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 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
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
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 10 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
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 3 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
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
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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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
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
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由于同条件养护的温度、湿度与标准养护条件存在差异,故等效养护龄期并不等到于 28d ,具体龄期可由试验研究确定。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
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