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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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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车队管理规定为加强车队车辆管理工作, 提高驾驶员队伍素质, 促进后勤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着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 、车辆使用管理①车队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按规定地点停放, 车辆不得外借, 特殊情况外借的, 须经分管局长批准。②车队车辆使用坚持统一调度与区级领导用车相对固定相结合的原则。③机动车辆凭派车单出车。④驾驶员出车前应及时向车队调度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登记的出车后及时进行补登。⑤及时做好车辆租用报批登记。(2 )车辆加油①车队车辆全部采用“智能加油磁卡”系统加油。②严格按照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规定进行打卡加油,严禁一卡多车或将卡转借他人使用。③车队每月与售卡点结算一次油款。④“智能加油磁卡”出现丢失,按照程序及时办理挂失。(3 )车辆保险按政府采购办确定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进行保险。(4 )车辆维修(含保养、装饰及购置车需物品) ①车队车辆维修实行统一管理, 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在车队车辆维修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指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 车队正副队长、调度等组成; 定点维修单位为黄岩新华汽车维修厂,各车型的台州 4S 维修店,黄岩车之主、金鹏车辆装饰。②车辆维修严格实行审批制度。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联系单》, 经维修指导小组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维修。③车辆维修费用 500 元以下的, 报车队队长审核批准; 500 元以上的, 报分管局长审核批准, 5000 元以上报局务会议审定。车辆装饰项目(含购置车需物品)报分管局长批准,特殊装饰报局务会议审定。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 需要更换新的零件及增加费用时, 也应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修车。④车辆维修完毕, 驾驶员验收合格后, 应对维修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验车单上予以签字确认,以便日后结算。⑤车辆因公外出, 原则上不得在外地维修, 如有特殊情况, 非修不可的, 口头按程序报告同意后方可维修,回队后及时补办手续。⑥车辆更换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零部件,一律将更换的旧件交回车队办公室查验。⑦车辆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