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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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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 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 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 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 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河南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 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 增加— 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可
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集团的 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在农村地区诈骗的;诈骗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的;诈骗单位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 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抢险、防汛、优抚、救 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 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 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元不满四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刑起点: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 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 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
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 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⑵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 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万元,可以在十年 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 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 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流窜 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 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