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示范文本(2008)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示范文本》的通知
海陵区小区办、高港区物管办、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根据《泰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9]47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泰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示范文本》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清单》、《泰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科联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泰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分摊示范文本
一、为及时做好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合理使用维修资金,根据《泰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9]47号)规定,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参见泰政办发[2009]47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
三、使用维修资金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有业委会的要报经业委会同意,无业委会的要经受益业主代表或居委会签证。
四、对符合规定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单位填写维修清单并报经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备案后,按下列要求组织维修:
1、单项单次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先行维修,每年汇总公布维修情况;
2、单项单次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单项单次维修金额占小区维修资金总额10%以上的,维修之前要公示告知;
3、单项单次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之前须公示征求意见并公证,施工过程中还要引入工程监理。
五、维修涉及的质量监理、安全保障、造价审计、公证等费用应列入维修成本,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各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六、对于屋顶和外墙渗漏项目,维修费用限业主初始交存额的200%。累计维修费用超过其交存额200%的,该业主应另外承担超过部分的维修费用的50%;维修累计费用超过其交存额300%的,该业主应另外承担超过部分的维修费用的75%;维修累计费用超过其交存额400%的部分由该业主另外全额承担。业主需要承担费用的,应在付清款项后再施工。
七、维修所需资金由维修单位先行垫资,业主需要负担的部分应先将资金缴给维修单位。
八、维修结束后,维修单位报下列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单位进行结算:1、《泰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2、决算审计报告;3、发票;4、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如监理意见、维修前后照片等)。
泰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代结算表)
表一:
物业项目
申请事由
申请单位: (须附维修清单表二)
维修单位
负责人
本(批)次
维修预算金额
?:
其中:需业主
另外负担金额
?:
业委会
意见
联系人: : 公章: 年月日
无业委会的由:业主代表签字
姓名
无业委会的由:
居委会签证
联系人: 公章:
:
年月日
物业管理科
意见
本(批)次维修决算金额?: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
房管局
意见
年月日
注:1、本表在申请使用、结算维修资金时使用;
2、申请单位在申请使用时,须对拟维修项目按明细填写维修清单(表二)。
泰州市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清单
表二:
填报单位(公章): 物业项目: 填报日间:
序号
维修区域
维修项目
预算金额
备注
合计
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备案意见
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