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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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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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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重庆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山丁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 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己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丁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丁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八(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办法规定参加T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丁或者雇T (以下称职工)缴纳T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 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T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丁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i|j)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帀、区具(H治具、i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丁•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 区具(白治具、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丁•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 人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具(白治具、M)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 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T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桀,rtii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山财政部 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T伤保险执行国家规建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经办机构首次确立用人单位 缴费费率时,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囤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 档次确定;实际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用不一•致的,以 实际经营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经营的,以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 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 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丁的个体工商八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 T人数作为缴费基数。新设立的企业以当年屮报的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向地税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n
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职工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杳询缴费记录。
T伤保险费征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税部门制定。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的50%上解到市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八,建立全M工伤保险调剂金。调剂金上解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