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
2010年10月
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是由志愿从事学院和社会公益、保障事业的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组成的全院性学生团体。
第二条:本服务总队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三条:本服务总队的宗旨:献爱心,弘美德,立足西邮,服务社会。通过组织和开展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在力所能及的方面为学院及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院和社会的服务体系、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院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学院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服务总队接受共青团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查、管理。
第五条:本服务总队住所在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实现学院良好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氛围,创造和发展四川长江职业学院
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
第七条: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学院发展的需要,大力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公共道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广大青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为学院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支教扶弱、社会公益以及大型庆典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广大教职工、学生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致力于推进志愿者行动的规范化建设,为志愿者行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二条:策划、开展、组织各个时期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系(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开展与各类正式合法青年志愿者组织的交流。
第十四条:向全院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及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本服务总队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明确定义
(一)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十六条:基本条件
(一)凡我院在校注册学生均有机会加入本服务总队,成为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
(二)具备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遵纪守法,承认本服务总队章程。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服务总队的工作进行监督,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本服务总队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参加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本服务总队章程,执行本服务总队决议。
(二)参加本服务总队活动,及时完成本服务总队委托的任务。
(三)宣传服务总队宗旨,维护服务总队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精神和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对社会的影响。
(四)向服务总队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五)向服务总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条:理事会可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服务总队会员,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服务总队,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二十三条:本服务总队会员注册地为共青团四川长江职业学院团委会,由四川长江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颁发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本服务总队的最高权力是服务总队理事会,领导本服务总队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构成:
(一)名誉理事长:由院团委或本服务总队的名义邀请院党政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服务总队名誉会长。
(二)理事长:由院团委书记兼任;
(三)副理事长:由院团委副书记兼任。
(四)秘书长:由院团委负责这方面工作的老师担任,对本服务总队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五)常务理事:各系(院)团总支书记兼任本服务总队理事,具体负责所在系(院)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和与本服务总队理事会的沟通联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下,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可以允许兼任,但原则上只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