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岛县休闲渔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休闲渔业健康、科学发展,保障休闲渔船 和人员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渔业船舶法定检 验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山东省休闲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船、船员. 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船从事水生动植物 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但仅能提供水上观光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功能的船舶,不能视为 休闲渔船,也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现有登记在册符合休闲渔船条件的渔船和经渔业主管部 门批准建造或更新建造的渔船方可作为休闲渔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特殊渔船不得作为休闲渔船。
建造是指新建渔船。
更新建造是指将原登记渔船报废注销,重新建造新渔船。
第五条 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建造须经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
可施工。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休 闲渔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休闲渔船准入和营运 政策,建立健全休闲渔船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解决休闲 渔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旅游主管部门行使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 公室职责。负责休闲渔船经营单位旅游服务行业资质认定和经营审 批工作,签发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文件,并负责休闲渔船服务质 量管理工作。
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休闲渔船 的审批、检验、登记,签发《休闲渔船安全证书》,办理航次签证, 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船的载客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营单位和休闲渔船营运审批,签发《国内水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做好休闲渔船的相关 工作。(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单位安全资质的认定工作, 签发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边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气象、海事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船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工作,组织、指导休闲渔船经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 休闲渔船必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 村渔船管理,严禁个人从事或经营休闲渔业活动。
第八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备旅游业务服务资质、《国内水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以及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第九条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平
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 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县渔 业、旅游、安监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办理休闲渔船的有关证 书证件,按照有关规定代办休闲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休闲渔船及船员管理
第十二条登记在册的渔船作为休闲渔船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船长不小于8米;
2、 推进功率不小于14. 7千瓦的座机有甲板渔船;
3、 船龄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建造或更新建造的休闲渔船须为座机有甲板渔船,船 长不小于8米,木质休闲渔船主机功率应大于等于14. 7千瓦,钢质 和玻璃钢渔船主机功率应大于等于14. 7千瓦小于75千瓦。
第十四条 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应由休闲渔船经营单位首先 向县海上观光休闲体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下列 材料:
1、 县旅游主管部门签发的旅游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文件;
2、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运输活动许可证明文件;
3、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4、 《长岛县建造、更新建造休闲渔船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休闲渔船经营单位持经批准的《长岛县建造、更新建 造休闲渔船申请表》到县渔业主管部门办理《长岛县休闲渔船准造证》 (见附件二),并申请休闲渔船船名。
第十六条新建造休闲渔船由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按照作业类型 为休闲渔业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授予船名“鲁长渔休3xxxxJ 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