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预防疾病,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现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在全省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
一、工作目标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和卫生指标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为保障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际情况,参考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制定了我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附表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附表2)、《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附表3)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附表4)。上述评分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制定的,规定了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并赋予相应分值和评价标准。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为达到合理调配卫生监督力量,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按照下表执行。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年
B级
不少于2次/年
C级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并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六、具体进度安排
(一)住宿业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进度安排
按照卫生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2009年长春市要对辖区内50%以上的住宿业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其它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开展比例不得低于40%。
(二)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进度安排
游泳场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危险较大。2009年要求对辖区内的所有游泳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重点监督检查信誉度较低的游泳场所。
(三)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进度安排
2009年对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状况摸底调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卫生状况良好、信誉度高的经营单位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以达到宣传、扩大知晓率的目的。
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效果评价
省卫生厅将组织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