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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送检规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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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送检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混凝土施工主控项目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 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m 3 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 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说明: 本条针对不同的混凝土生产量,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的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应指出的是,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除应考虑用于确定施工期间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外,还应根据本规范第 10 章及附录 D 的规定,考虑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检验。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验方法:检查试件抗渗试验报告。说明: 由于相同配合比的抗掺混凝土因施工造成的差异不大,故规定了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取样不少于一次。由于影响试验结果的因素较多, 需要时可多留置几组试件。抗渗试验应符合现于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J82 的规定。附录 D 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 应由监理( 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 不宜少于 10 组,且不应少于 3 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 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 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说明: 本附录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 可采用对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进行检验的方法进行。这是根据试验研究和工程调查确定的。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 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 10 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 3 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说明: 本条规定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 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并给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龄期的确定原则: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 28d 龄期的试件强度相等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与结构混凝土的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等相同, 可较好地反映结构混凝土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