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山西省治理车辆菲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X)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 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孟学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丁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T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小的责任,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木省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 动稽杳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杳,追究 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木办法屮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 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 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屮涉及的百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育责必究、分级负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
第六条治超丁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 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仃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具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丁•作的责任追
究。
第八条承担治超职贵的部门和单位,对杳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M当倒杏具所属单 位或者H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 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杳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九条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杳证属实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单位的主管和 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杳、认定,做岀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条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且经督 促教育仍不纠正的,或者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分管负责 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杳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履行职责, 致使已杳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杳取证丁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部 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或者记人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治超站点、流动稽杳队、高速公路出、入口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 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了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人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计重收费站、煤焦出省口管理站、煤焦营业站、煤焦集运站和焦炭营业站、 焦炭稽杳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考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 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