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文档名称: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号发布日期: 2014-5-29 执行日期: 2014-9-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NO: SC122611 ) 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4 年5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9月1 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 年5月 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2014 年5月 29 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第三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并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第二章学生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由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 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 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 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 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一条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居住证明;(二)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入学申请后, 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二条学生因户籍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学生辍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制度。学校和村(居) 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 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防止被监护人辍学;被监护人辍学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复学。第三章学校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