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府发〔2009〕90号附件2—1:
南宁市人民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含确认、登记、备案)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法定办结
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承诺期限
备注
1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10个工作日办结
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的核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
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3
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审核
南宁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疗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4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
根据实际情况定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根据实际情况定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批、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定
根据实际情况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6
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7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8
土地登记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0个工作日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0个工作日
9
市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核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根据实际情况定
根据实际情况定
10
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2号)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法定办结
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承诺期限
备注
11
燃气专项规划的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实际情况定
根据实际情况定
12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规划、计划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根据实际情况定
根据实际情况定
13
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根据实际情况定
根据实际情况定
1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事项(包括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企业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以及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15
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的批准
南宁市人民政府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3号)
根据实际情况定
根据实际情况定
1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南宁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90个工作日
90个工作日
17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18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审批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