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甬安监管办〔2008〕17号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培〔2008〕61号,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结合宁波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注重解决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培训需求与培训机构资质低、数量少的矛盾。要充分利用现有三级培训机构资源,扩大培训网点,方便企业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有序进行。培训机构要坚持“谁办班,谁申请;谁收费,谁培训”的原则,规范培训考核发证程序,杜绝超资质范围培训及超权限发证。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申请制度。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管,积极指导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把培训考核申请、统计汇总工作落到实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大纲教材实施培训,确保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三、推进培训信息化。要以全省更换IC卡为契机,加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要运用试点,积极探索安全培训标准化工作;要建立持证人员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大师资队伍培养,为提升培训质量创造条件。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细则》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1.《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大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村(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机构负责人,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和机构负责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要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归口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批。
第八条 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及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浙、省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