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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州通讯交通补贴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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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广州通讯交通补贴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 号) 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 500 元的标准额度内, 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额度内, 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 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 号) 2008-12-2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 市局机关各处室, 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 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 〕 245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 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 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 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 不视为参改车辆。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 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 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 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一) 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二) 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 , 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 180 0 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 1800 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额超过 1800 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 75% ,且仅限一人一号。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 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通知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6 号) 颁布时间: 2009-3-4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基层局, 市局机关各处室, 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