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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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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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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号—— 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机构部部函[2010]505 号为落实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 5% 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 5% ,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 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 5% 以上。(二) 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 以上的股权。(三) 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四、持有证券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 50% ,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 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五、持有证券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亿元,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 。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 入股股东成立不满 2 个会计年度的, 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六、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七、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 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八、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 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从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 ,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十、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 3年( 成立未满 3 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 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的情形。十一、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包括证券公司、股权出让方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 ,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十二、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十三、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 2家, 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 1家。不存在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