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发布时间: 2007年10月30日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济南市控制性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地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表一   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
   用地面积 
3ha<S<10ha
10ha≤S<20ha
S≥20ha
区位   
旧城区
新城区
旧城区
新城区
旧城区
新城区
1-3层
4-6层
7-11层
12-18层
≥19层
备注:1、S—用地面积(ha)。2、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对应的上限值,由不同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混合组成的建设用地,其容积率指标应按不同层数类型分类划定用地面积后,按相应类型分别执行,加权计算平均指标。3、本表适用于大于3公顷的成片居住类建设用地。4、旧城区:主要指老城区以外、二环路以内的建成区。4、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