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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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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附件 4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二、重庆市农业局对上述条件的具体规定( 渝农发〔 2008 〕 167 号): (一)场所位置猪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和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猪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 远离主要交通干道,猪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猪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 500 米以上、距二级公路 200 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 50 米以上,距集中 50 人以上的居民点、工厂 200 米以上, 距其他年出栏生猪当量 999 头以下 300 头以上养殖场 500 米以上、年出栏生猪当量 1000 头以上养殖场 1000 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2000 米以上。猪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二)场区布局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 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 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 净道与污道分开, 正常猪与病猪分开, 种猪与商品猪分开。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 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