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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屠宰)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积极配合办案工作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不配合办案工作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
为私宰等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服务对象或场所使用人从事的非法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的违法行为货值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服务对象或场所使用人从事的非法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的违法行为货值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6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服务对象或场所使用人从事的非法屠宰、注水、注入其他物质等的违法行为货值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
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
屠宰、品质检验、追溯记录和无害化处理不规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