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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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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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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411( 颁布时间) 20000411( 实施时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 文号)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0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旗、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工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能满足开工需要; (五)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按照规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施工许可证。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按照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明确市与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一)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 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100万元以下的; 2、建筑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二) 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 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 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200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