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修正)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1015( 颁布时间) 19941013( 实施时间)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 199 4年9月28 日山东省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0月 13 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县)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旅游景点和大型工矿区。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市、区(县)、街(镇)、居(村)四级管理、以区(县) 管理为主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门内达标”、“门前三包”(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 的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规划、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县)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专业规划和发展计划,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扶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市、区(县) 人民政府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受委托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时, 实行有偿服务。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察、监督, 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第七条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人民群众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惯。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个人, 由市、区(县) 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条各种建筑物、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一条临街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第十二条在城市中设置各种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雕塑、橱窗、大型屏幕、霓虹灯等, 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 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定期维护或更换。重要活动的横幅、标语,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过期的要及时撤除。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