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628( 颁布时间) 19950628( 实施时间) 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 5年6月16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 年6月 2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清扫与保洁第四章废弃物清运与排放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给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区内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区域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区域管理为主的原则, 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 应纳入城市规划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确定的范围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专业规划。(三)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年度计划。(四)检查、监督、指导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五)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评比竞赛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城管部门是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部门。市、区城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察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公安、水利、风景、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 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应积极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培养人们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第七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市政、公用、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设施及其专用标志要保持完好、整洁,有关部门必须经常维护。第九条凡进行建设、修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持施工总平面图到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施工场地面积,确定施工车辆通行道路,签订基建残土存放、清运责任书, 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清运保证金, 领取施工占地占道批准书后方可进入施工场地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作业。施工现场和其它占用场地要按规定标准围圈, 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验收前或占地结束后, 必须将现场的残土、废料等清理干净。拆迁工地必须按规定遮挡, 拆除的物料、残土必须及时清除、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占用道路和就地堆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前拆除依法确定的灭籍建筑物、构筑物及工棚和其它设施。在城区松花江江段进行清淤采砂作业, 温德桥到哈达湾桥江段, 必须随采随清运; 其它江段物料应堆放整齐, 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平整场地, 不得有碍观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占用街路( 包括人行道和绿化带) 进行生产、加工、经营作业和堆放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