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70519( 颁布时间) 20070519(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3 号( 文号) 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经 2007 年5月8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 00 七年五月十九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 必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四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五条计税吨位的计算方法: (一) 车辆自重吨位尾数在 吨以下(含 吨)的, 按照 吨计算,超过 吨的,按照 1 吨计算; (二)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 吨以下(含 吨) 的不予计算,超过 吨的,按照 1 吨计算; (三) 1 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 1 吨计算; (四)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2 马力折合净吨位 1 吨计算。第六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在我省范围内的外国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七条对农村客运车船和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 经县以上( 含县级) 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车船税。(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 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第八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为车船的登记地; 在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环节扣缴税款的车辆, 其纳税地点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在地。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 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 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辆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