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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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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1227(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8 号( 文号) 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 12月 22 日省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办法所称车船, 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税范围内的车辆和船舶。第三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 依照《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减免车船外, 下列车船可以暂时减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三)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 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车船具体减免税项目的实施程序和条件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共同确定。第七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八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 应当于每年的 10月 31 日前, 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 15 日前缴纳车船税。第十条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