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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1 司法考试必备经典司考资料
2010 年司法考试商法重点讲义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
二、公司的特征
营利性、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以公司之
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5、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四、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人合: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资合:是
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五、本公司与分公司
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
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
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七、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
任意性: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强制
性:公司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
八、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
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行为性质的区别、可否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不同、责任承担不同。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三、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公司: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
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营业: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
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
四、公司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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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五、公司登记的程序
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六、公司登记的效力
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七、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
律文件。性质: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
八、公司章程的特点
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
九、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
订立:共同订立、部分订立。修改:决议要符合法定人数。
十、公司章程的效力
对公司的效力;对股东的效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十一、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资本:是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产: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
司全部财产。净资产:代表公司本身拥有的财产,也是股东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关系:
十二、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十三、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
一次缴纳制:即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一般不得分期缴纳。分期缴
纳制:即许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批缴纳出资。
十四、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1、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依据,其实质是股权的对价,是股东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2、是形成公司资本的基础。3、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
十五、股东出资义务
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十六、股东出资责任
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股东出资的形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十八、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一、自然人股东
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
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
二、法人股东
是指以公司或集团名义占有其他企业股份的股东。
三、国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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