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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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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1231(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58 号( 文号)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 1年12月30 日省人民政府第 10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1月1 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前款所称车船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且在本省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车船的适用税额, 依照《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 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车船税的, 不再向本省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非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 在本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依照本省车辆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第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 本省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 经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 (二)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第六条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 应当于当年 12月 31 日之前, 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第八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