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007 年 06月 05日 16时 03分 68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工商行政“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 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 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 含县级, 下同) 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 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 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加强与国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堵塞税收漏洞。第七条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 对未申报、未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不受此限制。对定期定额户原则上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其下一年度的定额核定,新定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定额执行。对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其定额核定;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 在未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 调整) 定额通知书》前, 应当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 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 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实地观测的情况推算核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参(系) 数定税法“, 由计算机统一核定定额, 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第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 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填制《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作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 5 %。第十条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 分地域、行业换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 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内容应包括:经营地址、行业、范围、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 为预估数) 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 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二) 调查核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 派出两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 实地调查了解, 核实其经营状况后并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三) 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和调查核实情况, 参考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