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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包括担保法全文与完整司法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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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包括担保法全文与完整司法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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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包括担保法全文与完整司法解释).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5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五章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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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定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
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
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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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
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
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
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
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一时保证与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
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
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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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