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09年4月26日经过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德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
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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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
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且具有 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
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
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公司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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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第九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
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
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